1、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销售人员持证上岗、药品质量保障体系等条件,不包括获得某些特定药品的授权或资格。根据我国的《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销售人员持证上岗、药品质量保障体系等基本条件。
2、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2)具有与所经营的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4)具有保证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E选项不属于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定要求。
3、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①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②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③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④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故本题答案应选ABCD。
4、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且《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5、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1、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及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的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十七)《吉林市机动车辆经营行业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7月1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公布,根据2010年3月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02号修改)。 (十八)《吉林市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12月1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公布,根据2010年3月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02号修改)。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去年公布的新修订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要求,10月1日起医药企业生产出厂的所有药品外包装将强化药品通用名,弱化商品名。
4、-88690558或0431-12333。咨询服务热线:0431—12393。网站地址:http://ybfw.ybj.jl.gov.cn。办公地点: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3999号第一国际中心A座。邮政编码:130033。
5、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露天市场开办单位(以下简称市场开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区(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经营性露天市场开办单位和公益性露天市场内的经营业户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药品监督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制定药品监管政策、监督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处理药品安全事件等。同时,条例也赋予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应的权限,如开展药品监督检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等。
2、药品经营企业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基础上,还应遵循《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药品经营企业包括专营和兼营药品的企业。
3、药品监督管理政策法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6年12月8日审议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本法规旨在加强药品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确保药品质量。所有在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需遵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